汇算清缴填错这三项,全年的活白干了

来源:公众号「悠米一下」· 微信号:FUFU_scoootzzz

汇算清缴到底在算什么

很多人觉得汇算清缴就是填表报税补退税款。把这事儿当技术活来做。

太浅了。

汇算清缴的本质,是企业给自己做的一次年度体检。

你平时会计核算有没有问题。税务处理规不规范。成本费用的归集准不准确。优惠政策该享受的享受了没有。这些东西平时可能稀里糊涂就过去了,但到了汇算清缴这个节点,所有的账都要过一遍。

税务机关给你五个月时间,不是因为他们心善想让你慢慢填表。是这事儿本身需要时间去核实、调整、纠偏。

如果你把它当成填表任务来应付。那你大概率会错过一些该享受的优惠,同时也会在一些风险点上埋下隐患。

这些年最明显的感受就是税务征管的颗粒度在变细。

以前可能糊弄一下就过去了。现在不行了。

金税系统的迭代。各部门数据的打通。风险提示的智能化。让很多以前能混过去的问题变得无处遁形。

举个例子。你申报的时候填了一个数,系统会自动跟你报送的财务报表比对,跟你历史数据比对。从实践中的反馈来看,税务机关的风险监控体系还会做更多维度的数据校验,一旦出现明显偏差,风险指标就可能亮灯。

这不是说税务局要找你麻烦。是整个征管体系在往以数治税的方向走。业内普遍的感受是,你的数据在一个更大的网络里被验证的可能性越来越高。

现在做汇算清缴,不是填完表就完事。你得想清楚,你填的每一个数,经不经得起比对,扛不扛得住追问。

我们这些做企服的,说好听点叫专业服务提供商,说难听点就是中间商。

企业财务可能不懂这些。老板更不懂。他们需要有人帮他们把这事儿搞定。这是我们存在的价值。

但这个价值建立在什么基础上?

专业。

你必须比客户更懂政策,比客户更懂口径,比客户更懂风险点。你得帮他们把钱省下来,同时也得帮他们把风险规避掉。

很多同行喜欢说合理节税、税务筹划这些词。我不太喜欢这些表述。因为这些词容易让人产生误解,觉得存在什么秘密通道可以不交税。

哪有什么秘密通道。

税法就摆在那里,优惠政策也都是公开的。我们能做的,无非是帮企业把该享受的优惠充分享受,把不该承担的风险及时规避。

这就是我们的活儿。不玄乎,但也不简单。

标题里的三项是什么。

小微企业认定条件填错,优惠直接没了。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百万、从业人数不超过三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五千万,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很多人搞混了计算口径,本来能享受百分之五的实际税率,结果要按百分之二十五交。

研发费用归集口径搞混,加计扣除被核减。 会计口径、税收口径、高企认定口径,三套标准范围不一样。你以为能加计扣除一百万,结果税务局认定只有六十万符合条件,剩下四十万得调回来补税。

税前扣除凭证不合规,成本费用被调增。 发票有问题、凭证不齐全、该取得的没取得,你账上列支的成本费用,税务不认,全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这三项是汇算清缴最高频的踩雷区。踩中任何一个,轻则多交税,重则补税加罚款加滞纳金。你给客户干了一年的活,可能因为这些问题全白干了,客户还觉得是你不专业。

后面我会把这三项以及其他关键问题展开讲透。

小型微利企业这个词,很多人会跟小微企业混为一谈。

我见过不少老板,一听说自己是小微企业,就觉得能享受各种优惠。等真正申报的时候发现,很多优惠他根本不符合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一个概念。有非常明确的认定标准。这个标准你必须烂熟于心。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百万。从业人数不超过三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五千万。

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容易踩坑的地方有几个。

应纳税所得额不是你的营业收入,也不是你的利润总额,是经过纳税调整之后的金额。你会计利润可能只有两百万,但如果有一些费用不能税前扣除,调整之后可能就超过三百万了。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用的是全年季度平均值,不是简单的年初加年末除以二。你得把四个季度的平均值算出来再做平均。

从业人数包括两部分:跟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很多人只算了正式员工,把派遣的漏了。

这些看起来是细节。但细节决定你能不能享受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延续执行到2027年12月31日。

现在的政策口径是这样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百万的部分,统一减按百分之二十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算下来实际税率是百分之五。

不区分一百万以内和一百万到三百万两个区间了。统一按百分之五。

我把这几年小微企业的实际税率变化捋一下。

2019年到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一百万以内的部分实际税率是百分之五,超过一百万到三百万的部分实际税率是百分之十。

2021年到2022年,一百万以内的部分实际税率降到了百分之二点五,一百万到三百万的部分实际税率降到了百分之五。

2023年到2027年,不区分区间了,三百万以内统一按百分之五。

为什么要把这个变化过程讲出来?因为这能帮你理解两件事。

政策是会调整的。现在的优惠力度不代表永远。企业做税务筹划的时候不能只看眼前,还得想想如果政策收紧了怎么办。

小微企业的优惠确实很可观。实际税率百分之五,比法定税率百分之二十五低太多了。但前提是你得符合条件,而且得正确享受。

做企服的都知道,小微企业优惠看起来简单,实际操作起来坑不少。

最常见的问题是临界点的控制。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二百九十八万,正好卡在三百万以内,可以享受百分之五的实际税率,税款大概是十四万九千。但如果超过三百万,哪怕只超过一点点,就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了,要按百分之二十五的税率来算。

这个落差是巨大的。

所以你会发现很多企业年底的时候会做一些调整,把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三百万以内。这本身没问题,前提是你的调整有真实业务支撑,不是纯粹的数字游戏。

你可以把一些费用提前确认,把一些收入延后确认,或者多做一些可以税前扣除的支出。但如果你是凭空编造费用、虚增成本,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还有一个常见问题是关联企业分拆。

有些老板聪明,把一个公司拆成好几个,每个都控制在小微企业的标准以内,这样每个都能享受优惠。

这个思路不能说错。但你得注意几点。每个企业必须有真实的业务实质,不能是空壳。企业之间的交易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能通过转让定价把利润随便搬来搬去。税务机关对于关联企业是有反避税条款的,如果被认定为滥用优惠政策,后果很严重。

我见过有拆得太过分,最后被税务局按照实质课税原则合并计算,不仅优惠没享受到,还多交了税和滞纳金。

得不偿失。

小微企业优惠的第一个条件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这个条件看起来不起眼,实际上是个硬门槛。

什么是限制行业、禁止行业?发改委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里面列得很清楚。但实操中判断一个企业到底属不属于限制或禁止行业有时候没那么容易。

有些企业的经营范围很宽泛,可能其中某一项业务涉及限制行业。这种情况下,判断标准主要看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来认定。

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可能有差异。有的地方会参考限制类业务收入占比来判断,有的地方更看重企业的主营业务性质。如果你的企业存在这种情况,建议提前跟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禁止类行业是绝对不能碰的。一旦涉及,别说小微企业优惠了,可能整个企业的税务合规性都要打问号。

在所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大概是被研究得最透、争议最多、问题也最多的一个。

原因很简单。这个政策的优惠力度太大了。

一般企业研发费用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百加计扣除。

什么意思?你花了一百万做研发,除了这一百万可以作为费用扣除之外,还可以再多扣除一百万。实际上相当于少了五十万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百分之二十五的税率就是二十五万的税。

如果是集成电路企业或工业母机企业,加计扣除的比例更高,是百分之一百二十。

这么大的优惠谁不想享受?

但问题也来了。什么才算研发活动?什么费用才能归集到研发费用里?这两个问题的答案直接决定了你能享受多少优惠。

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在政策文件里写得很清楚,但在实操中却充满了灰色地带。

政策明确列举了七类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我翻译成人话。

常规性升级。你的产品或服务已经在卖了,只是做一些小修小补的升级,不算。

直接应用现成的科研成果。别人已经研究出来了你拿过来用,不算你在研发。

商品化之后的技术支持。产品已经卖出去了,你派人去帮客户调试维护,不算。

重复或简单改变。同样的事情做了一遍又一遍,没有实质性的创新,不算。

市场调研、效率调研、管理研究。这些是经营活动,不是研发活动。

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维护。生产线上的日常工作,不算。

社会科学、艺术、人文方面的研究。这个很好理解,税法里的研发主要指的是科学技术研发。

这七条排除法则看起来清晰,但实际操作中边界是很模糊的。

你对现有产品做了一个升级,这个升级到底算常规性升级还是实质性创新?很多时候并没有非黑即白的答案。

你买了一套技术然后在这套技术的基础上做了二次开发。二次开发的部分算不算研发?这就要看你二次开发的内容是不是有实质性的创新,有没有解决技术上的不确定性。

这种判断很多时候是主观的。企业觉得是研发,税务机关可能觉得不是。这就是为什么研发加计扣除的争议特别多。

除了七类不适用的活动,还有七个行业不能享受研发加计扣除。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这个名单有什么玄机?

仔细看你会发现这些行业的共同特点是它们的核心竞争力不在于技术研发。

烟草、餐饮、零售、房地产、租赁、娱乐,这些行业当然也有研发投入,但研发不是它们的主业。如果给这些行业研发加计扣除的优惠,可能会导致一些企业蹭优惠。本来没什么研发,硬是把一些费用包装成研发费用。

所以政策直接把这些行业排除了。

怎么判断一个企业属不属于这些行业?

政策给出的口径是以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来判断。如果你主营业务收入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超过百分之五十来自于上述行业,那你就属于负面清单行业,不能享受研发加计扣除。

这个口径有个有意思的地方。它是按年度来判断的。

也就是说同一个企业可能去年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今年属于。这就给了一些企业操作空间,通过调整收入结构让自己跳出负面清单。

当然这种操作必须有真实的业务支撑,不能纯粹是数字游戏。

做企服的都知道,研发费用有三个口径:会计口径、税收口径也就是加计扣除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

这三个口径的范围是不一样的。

会计口径最宽泛。只要是跟研发相关的支出,基本上都可以归集到研发费用里。

加计扣除口径最严格。很多会计上可以计入研发费用的支出,税收上不允许加计扣除。

高企认定口径在中间。跟加计扣除口径相比,在具体项目上存在明确的规则差异。

我举几个具体的例子。

房屋租赁费。会计上可以计入研发费用,高企认定口径也可以,但加计扣除口径不行。

房屋折旧费。同样会计上和高企认定可以,加计扣除口径不行。

研发设施的改建装修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中与研发相关的部分,在不同口径下的处理也有差异。

这些规则差异是全国统一的,有明确的政策依据。但实际操作中,各地对高企认定的审核尺度、资料要求会有差异,不同评审年度的松紧程度也不一样。

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异?

因为不同口径的政策目的不一样。会计准则关注的是如实反映,只要跟研发相关就应该归集进来。加计扣除政策关注的是精准激励,它只想鼓励那些真正投入研发的支出,不想让企业把一些间接费用也算进来。高企认定关注的是整体评估,它要看你的研发投入强度,所以口径会宽一些。

作为企服从业者你必须非常清楚这三个口径的差异。因为你面对的客户可能会问:我的研发费用是这么多,为什么能加计扣除的只有这么多?你得给他解释清楚。

在研发费用里有一类叫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等等。

这些费用有个重要的限制: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十。

很多企业不知道这个限制,把大量的费用都归集到其他相关费用里,结果申报的时候发现有一大块不能加计扣除。

这个限制的设计逻辑是这些费用虽然跟研发有关,但它们不是研发活动的核心投入。如果不设限企业可能会把很多边边角角的费用都往这里面塞,稀释了加计扣除政策的精准度。

研发加计扣除现在有三个申报时点可以选择:七月份预缴、十月份预缴、或者年度汇算清缴。

七月份预缴的时候可以就上半年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十月份预缴的时候可以就前三季度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如果前面都没选择享受,也可以等到汇算清缴的时候统一享受。

为什么要设计这么多时点?

因为对企业来说越早享受优惠现金流越好。你预缴的税款少了就相当于你手里多了一笔钱可以用。

但对于那些研发费用归集不够规范的企业来说,提前享受也有风险。如果你七月份申报的时候把研发费用算得很高,等到汇算清缴的时候发现有一部分不符合条件需要调减,那就比较尴尬了。

所以这里有个权衡。如果你对自己的研发费用归集很有信心可以早点享受。如果不太确定,稳妥起见可以等到汇算清缴的时候再享受。

说了这么多,给大家几个风险提示。

研发费用辅助账必须做好。 税务机关现在查研发加计扣除第一个看的就是辅助账。如果你连辅助账都没有,或者辅助账跟账面数据对不上,问题就大了。

研发项目必须有实质。 不是你立了个项目名称就叫研发了。你得有项目立项书、研发人员名单、研发进度记录、成果验收报告等等。税务机关有可能会要求你证明这些项目是真实存在的。

研发人员的认定要规范。 研发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不是所有技术人员都能算。而且同一个人如果既做研发又做其他工作,他的工时需要合理分摊,不能把全部工资都计入研发费用。

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的处理要注意。 委托研发的费用只能按照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八十计入委托方的研发费用。而且委托方和受托方不能就同一笔研发费用重复加计扣除。

这些都是实操中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务必注意。

这一节的标题有点标题党。但我觉得有必要说一说。

在研发加计扣除这个领域有一个潜规则:很多企业的研发费用归集是不规范的,但他们照样享受了优惠。

为什么会这样?

一方面研发活动的认定本身就有灰色地带。你说是研发,我说是常规升级,很难有一个非黑即白的标准。

另一方面税务机关的征管资源是有限的。全国这么多企业不可能每家都去实地核查。很多时候只要你的数据在合理范围内没有明显的异常,可能就过了。

但这不意味着你可以心存侥幸。

我见过很多企业前几年享受优惠享受得很爽,突然有一天被抽查了,一查问题一大堆。补税、罚款、滞纳金,加起来比当初省下的税还多。

更麻烦的是研发加计扣除的优惠是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挂钩的。如果你的研发费用被核减了,可能会影响你高企资格的有效性。连锁反应下来损失会很大。

所以我的建议是在享受优惠的同时一定要做好合规工作。该有的资料要有,该做的辅助账要做,该剔除的费用要剔除。

不要贪图一时的便宜给自己埋下隐患。

经常有人问我:我们公司到底有没有研发活动?

这个问题看起来简单,其实很难回答。

因为研发这个词在日常语境下的含义和在税法语境下的含义是不一样的。

日常语境下只要你在做技术方面的工作,好像都可以叫研发。

但在税法语境下研发是有明确定义的: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关键词是新知识、创造性、实质性改进、系统性。

这意味着你做的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创新性和不确定性。如果你做的事情是成熟的、确定的、别人已经做过无数遍的,那不叫研发。

我通常会问企业几个问题来帮助判断。

你做这个项目事先知道能不能成功吗?如果知道,那大概率不是研发。

你做这个项目需要解决什么技术难题?如果没有技术难题需要解决,那大概率不是研发。

你做这个项目的过程中有没有失败过?如果一切顺利按部就班,那大概率不是研发。

这些问题当然不是判断研发活动的官方标准,但它们能帮你建立一个初步的直觉。

税前扣除凭证这个话题说起来是老生常谈,但每年汇算清缴的时候都会有一大堆问题暴露出来。

先把最基础的三个原则说清楚。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真实性是说你的支出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不能是虚构的编造的。

合法性是说你的凭证必须是合法取得的,不能是伪造的变造的虚开的。

关联性是说你的凭证必须跟你的支出是对应的,不能张冠李戴。

这三个原则听起来很简单,但实操中问题太多了。

很多人以为税前扣除必须要有发票。这个理解是不准确的。

发票是最常见的税前扣除凭证,但不是唯一的。根据政策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不要发票。

对方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比如你租了个人的房子,这个个人如果不是以出租房屋为经营业务的,他不需要办税务登记。这种情况下你可以用收款凭证加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可以不要发票。但你得有收款凭证,上面要写明对方姓名、身份证号、支出项目、金额等信息。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比如工资薪金、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等,这些本来就不是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要发票。

从境外购进货物或劳务。对方开具的发票或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就可以,不需要中国的发票。

但是以上这些情况都有一个前提:支出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你不能因为可以不要发票就随便编造一些无票支出。

这是最常见的问题。

什么叫不合规发票?私自印制的、伪造的、变造的、作废的、虚开的、填写不规范的,都叫不合规发票。

如果你取得了不合规发票,原则上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但政策给了一个补救机会。如果支出是真实且已经实际发生的,你可以在汇算清缴期结束之前要求对方补开或换开发票。

汇算清缴期结束之前是个硬性时间节点。过了这个时间点你就没有主动补救的机会了。

如果对方因为注销、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等原因没办法给你补开或换开发票呢?

这种情况下你需要准备一套证明材料,证明你的支出是真实的。必备的材料包括: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原因证明,比如工商注销证明、税务非正常户公告等。相关业务的合同或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这三项是必须有的。此外还可以准备货物运输证明、入库出库凭证、会计核算记录等辅助材料。

有了这套材料,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如果汇算清缴期结束了你还没意识到有发票问题怎么办?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规定。如果税务机关在汇缴期结束后发现你的发票问题并且告知了你,你有六十天的时间来补救。

在这六十天内你要么补开换开发票,要么准备那套证明材料证明支出的真实性。

过了六十天还没搞定,那这笔支出在当年就不能税前扣除了。

但事情还没完。如果这笔支出确实是真实发生的,你可以在以后年度取得合规发票后追补扣除到发票开具当年的年度。追补期限最长是五年。

这个规定的设计是合理的。它既给了企业一定的弹性空间,又设置了明确的时间限制,防止无限期拖延。

分割单是一个被很多人忽视的凭证类型。

什么时候会用到分割单?当多个企业共同接受一项服务或者共同购买一项货物,需要分摊支出的时候。

举个例子。A公司和B公司共同租用一间办公室,租金由A公司统一支付,然后A公司和B公司分摊。

这种情况下发票是开给A公司的,B公司没有发票。B公司怎么做税前扣除?

答案是B公司可以凭A公司开具的分割单加上发票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分割单的使用有几个要求。支出的分摊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能随便分。如果是增值税应税项目,A公司需要提供发票和分割单。如果是非应税项目,A公司提供发票以外的其他凭证和分割单。B公司只能凭分割单扣除,不能再要求取得发票。

分割单在实操中很有用,特别是集团企业内部、关联企业之间的费用分摊,经常会用到。

在这个话题结束之前我想纠正几个关于发票的常见误区。

误区一:有发票就能扣除。 很多人以为只要取得了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这是不对的。发票只是税前扣除的凭证之一,它必须同时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条件。如果你的发票是真的但对应的业务是假的,那也不能扣除。

误区二:没有发票就不能扣除。 前面说了有些情况下是可以不要发票的。不是所有的支出都必须有发票才能扣除。但反过来没有发票的支出你必须能够证明它的真实性。如果你既没有发票也不能证明支出是真实的,那确实不能扣除。

误区三:发票金额越大越好。 有些人觉得发票金额越大能扣除的成本费用就越多交的税就越少。这个想法是危险的。发票金额必须跟真实交易金额一致。如果你为了多扣成本让对方虚开大额发票,那就是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轻则补税罚款,重则承担刑事责任。

误区四:增值税专票比普票好。 从税前扣除的角度来说增值税专票和普票没有区别,都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专票的好处在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那是增值税的事情,跟企业所得税没关系。很多小企业主分不清这两个税种,以为拿到专票就赚了。实际上如果你是小规模纳税人专票你也抵扣不了,拿专票跟拿普票对你来说是一样的。

在讲报表变化之前我想先插入一个专题讲讲纳税调整。

因为纳税调整才是汇算清缴的核心。

汇算清缴的本质是什么?是把会计利润调整成税收口径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个调整的过程就是纳税调整。

如果没有纳税调整,汇算清缴就变成了简单的填表,把财务报表上的数字搬过来就行。但实际情况不是这样的。

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在很多地方是不一致的。会计上确认的收入税法可能不认。会计上确认的成本费用税法可能不允许扣除或者只允许部分扣除。

这些差异必须通过纳税调整来处理。

纳税调整项目可以分为四大类。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特殊事项类。

收入类调整主要处理的是会计上确认的收入和税法确认的收入不一致的情况。

比如视同销售。会计上你可能没有确认收入,但税法认为你发生了销售行为需要确认收入。这就要做纳税调增。

比如不征税收入。税法规定某些收入不需要缴税,比如政府补助中符合条件的部分,但会计上你已经确认为收入了。这种情况要做纳税调减。

扣除类调整是最复杂的一类,也是问题最多的一类。它主要处理的是会计上确认的成本费用和税法允许扣除的金额不一致的情况。

有些是限额扣除的。比如业务招待费,税法规定只能按照发生额的百分之六十扣除,而且不能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超过的部分要做纳税调增。

有些是完全不允许扣除的。比如税收滞纳金、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这些会计上可能已经计入费用了,但税法不让扣必须全额调增。

还有些是加计扣除的。比如研发费用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这种情况要做纳税调减。

资产类调整主要处理的是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不一致的情况。

最典型的是固定资产的折旧。会计上你可能按照十年折旧,但税法规定你可以缩短年限或者一次性扣除。这个差异就需要调整。

还有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上计提的减值准备税法一般不认,要等到实际发生损失的时候才能扣除。所以计提的时候要调增,实际损失发生的时候再调减。

特殊事项类调整包括企业重组、特别纳税调整也就是关联交易调整等等。这类调整相对复杂,一般企业遇到的不多。

有些纳税调整项目几乎所有企业都会涉及,是必须要关注的。

业务招待费。 只要你有招待费支出就一定要做纳税调整。因为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是百分之六十和千分之五两个标准取低。你会计上列支多少,最后能扣除的肯定比列支的少。

职工福利费。 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百分之十四。超过的部分要调增。

职工教育经费。 一般企业是工资薪金总额的百分之八,超过的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一般企业是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五,超过的部分当年不能扣除,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扣除。

这些项目的计算和调整是汇算清缴的基本功。你必须非常熟练,不能出错。

除了上面说的常规项目,还有一些调整项目容易被忽视。

资产减值准备。 会计准则要求企业计提各种减值准备,比如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等。但税法不认这些准备,只有在资产实际发生损失的时候才能扣除。很多企业会计上计提了减值准备,但做汇算清缴的时候忘了调增,这是常见的错误。

预提费用。 会计上可能会预提一些费用,但税法一般要求费用实际发生才能扣除。预提的部分如果当年没有实际发生要调增。

跨期费用。 有些费用涉及多个会计期间,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但税法可能有不同的规定。比如跨年度的租金支出,会计上可能分期确认费用,但税法要求在支付时一次性扣除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间扣除。

罚款和滞纳金。 行政罚款和税收滞纳金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要全额调增。但合同违约金是可以扣除的。很多人分不清这两者,把不能扣的当成能扣的,或者把能扣的当成不能扣的。

说了这么多具体的调整项目,我想再说说思维方式。

会计准则关注的是如实反映,它要求你尽可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税法关注的是依法纳税,它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口径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这两套体系的出发点不一样,所以在很多具体问题上会有差异。

你要做的就是理解这两套体系各自的逻辑,然后把它们之间的差异找出来、调整好。

这需要你既懂会计又懂税法。只懂一头是不够的。

现在是2026年1月。2025年度的汇算清缴将在2026年5月31日之前完成。

2025年度汇算清缴适用的报表,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修订后的版本。 这个公告是2025年1月8日发布的,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所以无论你是做2024年度还是2025年度的汇算清缴,用的都是这套新报表。

另外2025年7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第17号公告,修订了预缴纳税申报表,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这个主要影响预缴环节,汇算清缴的报表没有再次变化。

这次报表修订有一个比较大的调整:取消了两张表。

一张是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另一张是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这两张表取消之后,原来在表里填报的内容被整合到主表里去了。

为什么要这么调整?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说是为了简化报表结构,减少纳税人的填报负担。

但从实操的角度来说这个调整意味着你需要适应新的填报方式。原来是在单独的明细表里填具体的优惠事项,现在是在主表的相应行次填写。

具体怎么填?纳税人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主表相应行次填报优惠事项的名称和金额。如果有多项优惠可以增加行次。

这个目录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纳税服务栏目找到。

除了取消两张表还有六张表做了修订。

主表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这些修订的内容比较多,我挑几个重点说。

主表的变化主要有几个方面。

主表名称改了。 原来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现在改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这样跟整个申报表的名称就不会混淆了。

利润总额计算部分的行次调整了。 结合新的会计准则收入准则、租赁准则、金融工具准则等增加了一些行次,比如研发费用、其他收益、净敞口套期收益、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处置收益等。这些调整是为了让主表跟最新的财务报表格式保持一致。

有个细节需要注意。主表第十五行营业利润,不是通过前面各行的加减计算得出的,是直接按照利润表的营业利润填报。这跟以前是一样的,但填报的时候容易犯错,以为是计算出来的。

优惠事项填报方式变了。 免税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税这些优惠,原来是在单独的明细表里填,现在整合到主表了。主表增加了22.1、22.2、31.1、31.2等行次,用来填报具体的优惠事项。每个事项填一次,名称和金额都要写。

增加了两行。 稽查查补所得税额和特别纳税调整应补所得税额。这个增加是为了方便纳税人在被稽查或者被特别纳税调整之后更正申报。以前没有这两行更正申报的时候不太方便处理这些金额。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变化也不小。

原来表里有专门的行次用来填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优惠。现在这些固定行次被整合了,改成跟主表类似的填报方式。你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具体的优惠事项来填报。

比如你享受了五百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的优惠,你就选择这个事项填写相关的金额。

如果同时享受多个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是注意,每个事项只能填报一次,同一项资产只能适用一项优惠,不能重复填报。

这个变化的好处是更灵活了。坏处是需要你对各种优惠事项比较熟悉,知道自己的资产适用哪个政策。

另外提醒一下,五百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已经延续到2027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五百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折旧。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的变化主要是为了适应新政策。

2024年出了一个新政策。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资可以按百分之十抵免企业所得税。这个政策执行期限是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这个政策是新的,原来的表格没有对应的行次。所以这次修订增加了投资类型、投资额、抵免比例、可抵免税额等项目,用来填报这类新政策涉及的情况。

另外抵免税额的处理顺序是先到期先抵免。如果你有多个年度的结转税额可以抵免,要按照到期时间的先后顺序来抵。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摊计算方法有一个重大调整。

原来的方法是先算出全年应补退税额,然后按比例分摊给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

新的方法是先按比例算出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全年应纳税额,然后分别减去各自预缴的税额,得出各自的应补退金额。

这个调整看起来只是计算顺序的变化,但实际上解决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预缴环节分摊不准确的纠正。

我举个例子来说明。

假设甲公司有三个分支机构ABC。全年预缴了250万,其中总机构预缴125万,A预缴62.5万分摊比例50%,B预缴37.5万分摊比例30%,C预缴25万分摊比例20%。

到了汇算清缴的时候发现AB的分摊比例填错了,正确的应该是A占30%、B占50%。全年应纳税额是300万。

按照原来的方法全年应补50万然后按错误的比例分给各机构。A应补7.5万,B应补12.5万,C应补5万。问题在于预缴环节A按50%多交了,B按30%少交了,但汇算清缴环节并没有纠正过来。

按照新的方法先按正确比例算出各机构全年应纳税额。A应纳45万,B应纳75万,C应纳30万。然后分别减去预缴金额。A应退17.5万,B应补37.5万,C应补5万。

这样就把预缴环节的错误纠正过来了。

如果汇总纳税企业不存在分摊税款计算不准确的情形,无论按新方法还是旧方法结果都是一样的。但如果预缴环节未能准确计算分摊税款,新方法可以通过全量分摊方式对全年分摊税款重新计算,实现多退少补。

很多人觉得基础信息表只是填一些基本资料随便填填就行。这个认知是错误的。

基础信息表里的内容直接影响你能不能享受某些优惠政策。

101栏次纳税申报企业类型,你选的是什么决定了你后面需要填报哪些表格。

103栏次资产总额、104栏次从业人数,决定了你是不是小型微利企业能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

106栏次是否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如果你勾选了是,那小微企业优惠就跟你无缘了。

207栏次是否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如果你想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这里必须勾选是。

210栏次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及入库时间,如果你想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优惠这里必须填正确。

这些信息填错了系统可能会认为你不符合优惠条件,直接把优惠给你屏蔽掉。

电子税务局提供一个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纳税人在填报年报的时候可以使用。

这个服务的作用是根据你填报的数据系统会自动比对,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点给你提示。

有些纳税人觉得这个功能很烦,每次都跳出来一堆提示。但我建议你认真看看这些提示,不要一键跳过。

因为这些提示很多是有价值的。系统发现你的某项扣除金额超过了政策规定的限额会提示你。发现你申报的数据跟你历史数据差异较大会提示你。发现你勾选了某项优惠但没有填报对应的附表会提示你。

这些提示在你申报之前看到你还有机会修改。如果申报之后被税务机关发现问题那就是另一种性质了。

这次的年报对股权处置业务的填报做了一个特别说明。

如果股权处置按税收规定属于企业重组的,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

如果股权处置按税收规定确定为损失的,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

除此之外的股权处置收益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

这个规定把股权处置的填报路径理清了。以前很多纳税人不知道股权处置应该填在哪张表经常填错地方。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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